事项名称 |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办理条件 | 申请表附件材料: |
所需材料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2份 |
办理时限 | 自材料完整、接受后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农牧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农牧大楼八楼80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联系电话 | 0482-8206528 |
监督电话 |